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降低采购成本,保障基金会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日常办公和捐赠项目所涉及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三条 采购的基本原则:以满足项目需求为原则,在保证所采购货物(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寻求价格优惠或售后服务全面的供应商。预算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临时性应急的货物(服务)采购除外。
第三章 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式
第四条 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五条 采购基本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月底编制下月采购预算,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长批准。
二、提出采购申请。采购人员在采购前须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交付时间等,按程序报秘书长批准。
三、采购审批。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报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按前述程序报至理事长审批。采购单价(次)或年度总需求超过10万元的物品、服务,由理事会批准。
四、确定采购方式并实施。
(一)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理事人员、项目人员、财务人员等组成,负责本基金会招标采购工作,必要时可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确定代理招标。如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和代理业绩等方面综合考察,推荐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后确定最终招标代理。
3.审定招标文件。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4.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由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派人监督外聘专家抽取工作,出席开标仪式并监督评标会议。
6.审核评标报告。招标工作小组要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方可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评标报告审批表》。
(二)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部门可直接采用比价询价方式采购。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价格,报由理事会批准。
(三)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提供3家比价或询价说明;在商场或京东、当当等网站采购物资和书籍,可用即时截图、价签作为比价询价依据。
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信誉及服务等条件良好。
六、验收并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货物(或服务)到基金会或指定地点后,由秘书处及项目部2人以上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支付采购资金。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签订补充附加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货物验收合格并支付采购资金后,经办人将采购发票交至财务部,并将货物妥善管理。自用货物登记入库,领用时办理登记手续;用于捐赠的货物,捐赠时应办理出库手续,如采购的捐赠物资为直接邮寄至受赠方则需保留好签收单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