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重大捐赠、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向媒体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审计报告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投资理财规划、发生投资理财风险(如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等);(十)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十一)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三)各级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以及本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条 举办各类大型论坛或慈善活动时,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四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