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含项目立项、项日实施、项日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章程和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及持续性。
第四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申请,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五条 所有项目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评估和理事会批准,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 秘书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七条 秘书处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秘书处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四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秘书处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进行终结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向理事会报批,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跟进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五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