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制度

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和招募程序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如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需年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或获得监护人许可的;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认同基金会理念及宗旨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须按照程序办理手续:

(一)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志愿者登记表》;

(二)由基金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权利:

(一)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享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义务:

)遵照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基金会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基金会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不以志愿者的身份、志愿服务的名义或者基金会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诚信对待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领域

第七条 在基金会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与活动范围内从事相关志愿服务。

第八条 经基金会同意,从事项目策划和活动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志愿者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根据活动情况认定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基金会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二)基金会为志愿者安排服务项目和内容,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须统一佩戴本基金会提供的志愿者标识(服装、横幅、旗帜等);

(三)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基金会项目部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不定期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业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 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内容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服务资格等措施。因志愿者本人主观原因引发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均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第六 激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表现和服务成效进行综合考量,表现特别突出的志愿者,基金会将通过抖音、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活动情况,若涉及特殊项目,可设定志愿者服务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已认定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星级评定制度

基金会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基金会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十六 基金会根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每年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基金会优秀志愿者”、“基金会杰出志愿者”等荣誉称号。

 

志愿服务终止

第十 志愿者因个人原因需终止志愿服务的,应于终止服务工作前一星期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审批后,解除志愿服务协议或承诺。

 

第十 本制度由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