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自愿向基金会捐赠等价值或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所支持公益项目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开展针对困难人群的助学助教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资助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事业,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奖励或资助在助学助教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方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申请书;
2.发起方的资质证明(含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发起方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3.捐赠协议材料;
4.备案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由基金会秘书长初审,报理事会审批。审核过程需对专项基金设立的必要性、运作可行性、管理可行性、风险可控性、责任可担性等进行充分、合理论证。同意设立的,基金会应与发起方签署合同。不同意设立的,及时告知发起方。
第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定期通过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员;
(4)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5)按照捐赠协议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名称和业务领域
第七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规范全称,即“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XX专项基金”,基金会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且不得私自印刻公章。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业务领域应当与基金会的业务范围相符,聚焦主业,避免宽泛、模糊。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业务领域须在发起方和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书中进行约定,专项基金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合法合规开展公益活动,不得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单独对外签署各类协议。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专项基金经捐赠设立,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执行人员,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组成,原则上为3-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专职人员由发起方负责日常管理,负责在专项基金开设项目期间与基金会项目部的对接,负责督促项目执行方的项目开展,按照基金会的要求提交项目披露等各种资料,保障专项基金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项目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管委会或专项基金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基金会的监管,拟定专项基金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召开项目进展通报及协调会议;
2.保证资金的使用及开展的各项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基金会的章程和宗旨;
3.开展公益项目前,须向基金会提交方案,包括实施方案及预算等,经批准方可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还须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核;
4.指定专人及时收集整理专项基金档案资料,包括不限于:成员信息、工作方案与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资料、资金募集与使用、公益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等。
5.每三个月向基金会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报告和工作计划,在项目执行第十一个月向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期工作计划。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符合捐赠方与受赠方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由基金会授权专项基金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的,基金会全程监督。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比例,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和行政开支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严格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10%。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会有权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决定,且立即执行该决定。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后,如在1个月内,经过整改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
1.专项基金违规操作,或违反基金会管理制度,或擅自实施未经基金会批准的方案或预算的活动,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专项基金的项目运作情况经基金会或基金会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或评估为不合格;
3.专项基金未按规定向基金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年终工作总结、年度计划及预算或者提交的前述文件未通过基金会的审核;
4.专项基金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且管理不善或公益效果不明显的;
5.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做出严重危害基金会或社会公德的行为时;
6.其他基金会认定应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或专项基金存续期限未满,经发起方和基金会协商一致的,可终止专项基金。遇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管委会须向基金会提交管委会主任、发起方签字的结项申请和结项报告,基金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终止。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发起方与基金会协商制定用于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公益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与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