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日常费用报销、票据及印章管理、财务人员职责、成本(费用)管理、物资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决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财务部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   本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九   有关捐赠款管理:

1.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收入,接收的外币捐赠需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2.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款都须开具捐赠收据或捐赠发票。

3. 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了捐赠协议,或捐赠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定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一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并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三   各部门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 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十四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会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五  本基金会人员酬薪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均由秘书长、理事、财务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五章   日常费用报销

第一条 日常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快递及邮寄费用;

(二)购买办公用品、日用品的费用及器材维修费;

(三)办公零星费用及办公会议费用;

(四)通讯费、网络费;

(五)物管费、水电气费、保洁费用;

(六)人事办理、档案管理等各类费用;

(七)员工培训费用、受邀参加各类会议等费用;

(八)书报资料印刷费及宣传费;

(九)咨询费、劳务费、加班费、工资薪酬;

(十)交通工具费、招待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

第二条 日常费用报销时需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检查相关报销票据: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二)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基本内容包括:接受票据单位名称,应为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票据开出的日期;业务内容要据实填写齐全。

(三)报销票据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从获得发票的时间算起1年内有效。

第三条 日常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一)经办人报销日常费用时,根据符合规定的票据总金额填制费用申请表,并将符合规定的票据黏贴附后,由经办人签字,并由秘书长、理事、财务依次审批后报销。

(二)发生支出费用时由经办人垫资的情况,需在拿到发票或费用支出相关票据后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将所持发票分类汇总并黏贴后,由经办人签字,并由秘书长、理事、财务依次审批后报销。

(三)发生支出费用时需申请借款支付的,经办人需填写《付款申请单》或《借款申请单》由经办人签字,并由秘书长、理事、财务依次审批后予以支付。在拿到发票或费用支出相关票据后,附上相关票据对之前发生的借款支出进行核销。

(四)车辆加油费报销,基金会拥有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公务轿车、货车、商务车等)在执行项目、外出办公等情况下加油产生的费用可以报销。

员工私车公用加油费:员工因在执行项目、外出办公等情况下加油产生的费用可以报销。但需要详细载明项目名称、外出办公事项。

 

第六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十六  本基金会出纳负责管理《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十七  本基金会各类印章均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任何人员使用或者借用印章均需登记,按照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十八    财务负责人职责:

1. 财务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2. 财务负责人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

3. 财务负责人负责登记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类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4. 财务负责人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5. 财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   出纳的职责:

1. 跟进慈善项目实施及收付款进度,及时办理银行收付款业务。

2. 根据留存资金和预计资金计划办理银行短期理财。

3. 负责支票、收据、网银等的管理。

4. 出纳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本基金会严格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的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九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三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所有权,为基金会业务活动所需,在使用过程中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使用期超过一年,并且单位价值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金额以上的资产。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易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做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四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需有秘书长、理事、财务依次审批。

第二十五  捐赠物资管理,捐赠物资是基金会筹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指向分类管理,捐赠物资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收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目的是保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所以投资管理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安全低风险,保证投资本金的可收回性;二是有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三是保证基金的增值。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原则上不允许投资以下项目:商品的买卖和昂贵艺术品的购置、投机行为和期货交易;房地产投资。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流程:财务部提出初步方案,经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慈善项目和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应,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包含: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三十一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五  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每月出具会计报表,每年度出具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财务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理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第四十一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